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加强教室的使用与管理,确保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中所指教室包括固定教室、公用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如投影厅、机房、实验室、课程设计室、制图室等)。
2.教学用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3.固定教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系负责,院务处监管。学生要保证教室的卫生条件及室内设施的状态良好,发生损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分清责任的由使用系负责。
4.公用教室的日常管理由院务处负责,应保证教室正常使用不受影响。
5.教室的调整计划由教务处根据教学需要提出,调整过程中发生的营具清点与教室的交接工作由原、现使用系共同进行,若营具等与原配置数量不符,由原使用系负责。营具配置计划由教务处提出,院务处负责实施。
6.专用教室由使用该教室的教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全院公用的投影厅、机房中的计算机、投影仪及其附件由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7.教室的使用与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教室的营具门窗照明供电及供暖设施进行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正常使用。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对属于人为损坏者,以上单位有权责成责任人员或单位进行赔偿,责任人员或单位不得拒绝或拖延。
8.每学期开学前,各有关部门必须保证教室的各种设施完好。教务处于开学前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9.划拨各教学单位使用的教室未经学院同意,均不得擅自改造,挪做他用。
1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 务 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