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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5    

[2004]邢职院教字第134号

各系(部)、处:

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级学生开始试行以来,运行正常,学院决定04级及以后学生继续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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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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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四年九月九日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并复查合格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须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待遇,学院只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院手续。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在校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及学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适当延长在校年限,但累计不得超出规定学制一年。

1.经批准因病休学者;

2.在基本学制内未取得规定的学分者;

3.停学;

4.其他原因经学院批准者。

第六条本校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各专业总学分在教学计划中予以明确(150学分左右),一门课程的学分一般为该课程学时数除以16求得,集中进行的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一周计1学分。

第七条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第八条学生应按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必修课、实践课和部分选修课,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1.学生选课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依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

必修课、选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代替。

2.每学期期末办理下学期选修课的选课手续。

3.凡经批准修读课程的学生,应随班听课,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参加教师组织的平时测验及期末考试等全部教学环节,否则按旷课论处。批准修读的课程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册》。

4.除必修课外,一门课程的修读人数少于30人时,不单独开课。

第九条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先修课已取得学分者(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考试申请,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于新学期第二周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为合格,免修课程中有实践环节,必须补做实验、实习,成绩及格方可取得学分。德育、体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不得申请免修。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重修

第十条?计分方法: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记“免修通过”;重修记实际分数;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也采用五级分制,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未经教务处批准按旷考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期末考试的缓考与下学期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登记在考试成绩栏内。

第十二条?考试课30分以上(含30分)、60分以下可以补考,考查课不及格可以补考。毕业学期的补考与毕业学期以前各种遗留补考安排在结业前适当时间一起进行。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须重修:

1.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

2.旷考或考试作弊者;

3.经抽查一门课程累计旷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4.考试课成绩30分以下者;

5.补考不及格者;(凭自愿由本人申请,可参加重修,重修及格将不在退学条件中累计该课程。)

6.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

第四章?留(降)级与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向所在系(部)自愿申请留、降级,由系(部)审查报教务处批准。自愿申请留、降级在每学期第5周之前办理。第六学期不受理留、降级申请。

第十五条?学生留(降)级后,原来获得的学分仍有效,相应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六条?公共体育、计算机文化基础、第三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籍处理的学分总数。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留、降级的学生,必须在学籍处理文件公布一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习费用(所到年级的学费、培养费)。编入下一年级,享受该年级学生待遇。不按时交纳学习费用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基于学制修满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学制。延长学制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一学期内未获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者(不准补考);

2.经补考一学年未获学分达到或超过12学分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达到或超过16学分者;

3.专科生超过一次留(降)级者;

4.一年级第一学期达到退学条件者,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

5.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6.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又不符合继续休学条件者;

7.经动员,因病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经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规定做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其他的回家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照国家对待职工的劳保规定处理。其它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实际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五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准转系(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留、降级除外),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院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负责人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审核,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以院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批,审批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3.我院学生向外省、市、自治区转学的,须经学院许可,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查同意后,与外省、市、自治区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联系,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4.外省、市、自治区高等院校学生拟转入我院的,须经转出学院许可并与我院联系,报其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发函与我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联系。同时,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审批。

5.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及该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

(2)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时,要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有省级以上获奖证书;

(3)因病要求转学时,要有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

(4)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转学手续审批后,应抄送有关公安、粮食部门。

第二十四条?凡因转学、转系(专业)需重读一年的,所需经费,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办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4.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5.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6.招生“并轨”前的自费生转为国家任务生者;

7.文科、理科、体育、艺术类互转者;

8.无正当理由者;

9.试读期间的学生。

第六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且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和伙食补助;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自理;

3.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一年。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及当地居(村)委会的全年表现评定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诊断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3.休学、停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全日制学校。

第七章?毕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期满时,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但未获得规定的全部学分,颁发结业证书。

持结业证离校的学生,其所欠学分的课程应在半年后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考核通过后可换发毕业证书;不通过或过期不申请考核者,不再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七条?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八章?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舒适、文明向上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九条?学生上课、实验、自习、实习、设计、公益劳动、军训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都要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勒令退学等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上课(包括实验、实习课)时应衣着整齐,不得赤身露体,不准穿拖鞋、背心、裤头,不准会客。

第四十一条?学生不准吸烟或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病或特殊原因请假者,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学生干事批准,报系办公室备案;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系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系领导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处批准。学生外出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时,由带队教师批准,回校后报系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请假一般应事先办理手续,不得事后补假。因特殊情况补假者,应在回校后二天内办理补假手续,不办补假手续或补假未准,均按旷课处理。请病假者必须出具学院医院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假满不能回校学习,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生考勤由班长负责,每天按考勤范围实行考勤,每周日将考勤情况如实报系办公室,系办公室建立学生考勤档案对学生考勤情况及时登记,每月底公布,作为学生综合测评依据,并在下月初报学生处。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五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十六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l)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

4.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5.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

6.带头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

7.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8.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9.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10.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11.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或非法同居者;

12.在校学习期间代他人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一般由学院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工作处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省教育厅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五十一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按学院制定的有关办法、规定执行,条款与本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9月起在03级新生中施行,原《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仍适用01、02级学生。